互联网 日期:2015-04-07
1.總則
1.1 為使本公司之內控自行評估作業能有所遵循。
1.2 本辦法依據財政部證期局87.4.15台證(稽)第00967號公告之規定辦理。
1.3 本辦法之制定、修訂須經向董事會報告後實施。
1.4 本辦法之管理者為行政處主管。
2.實施手續
2.1 本公司之內部控制自行評估流程如附件一。
2.2 自行評估內容如下
2.2.1 作業層級之基本作業評估及服務性作業評估。
2.2.2 企業整體層級之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監督等內控五大要素之評估。
2.3 為求落實內控制度之自行評估作業,各相關單位(如附件二)應每年進行內控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之自行評估作業。
2.4 進行評估時應使用評估表(附件三、附件六,見第3.1條)逐項進行評估,並對評估結果予以確實記錄(含做出結論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經廠處長核閱後送行政處進行彙總評估。
2.5 各單位進行作業層級之評估時,應針對每一個目標之不同風險作成工作底稿(如附件四),工作底稿應併同自行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如公司書面規定、採樣資料)至少保留5年。
2.6 行政處根據各單位之作業層級評估結果,彙總成『風險評估及控制活動評估表』(附件五),再依此表及各單位對企業整體之評估表,彙總成『內部控制之整體評估表』(附件七),陳報董事長核閱。
2.7 稽核單位應針對各單位之內控自行評估成效進行稽查,以作為評估公司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依據。
2.8 財務單位每年應將各單位自行評估結果(內部控制之整體評估表),及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並作成內控聲明書,於4月底前報財政部證期局備查,並依規定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3.附則
3.1 本辦法之2.4條所提之評估表,可參考馬秀如博士著「公開發行公司實施內部控制之研究」(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行)之評估表,再配合公司實際營運狀況酌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