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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内部控制案例之五莲花味精财务造假
    河南商报   日期:2014-11-25

      2014年6月14日,莲花味精对外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信息披露违法以及2007、2008年虚增收入。

      证监会认定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主要包括:2006年,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96亿元的诉讼事项;2007年,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1.944亿元;2008年,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虚增利润3亿元,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7亿元的诉讼事项;2009年,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关于这一事件最早可追溯到2010年4月。

      2010年4月30日,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一则公告,称接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莲花味精信息披露问题的监管关注函。该函称,“通过非正式调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会计利润、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于2010年4月25日正式对公司立案调查。”

      而在历经4年调查后,近日证监会终于对莲花味精开出罚单。

      年报——连续两年虚增净利润4.944亿元

      从此次披露的信息来看,2007、2008连续两年,莲花味精虚增收入达4.94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莲花味精2007年年报,该年度莲花味精的净利润为2784.11万元。如果刨除虚增的1.944亿元,那么当年莲花味精的净利润为负,公司处于亏损状态。

      同样的情况在2008年再次出现。莲花味精2008年年报披露的净利润为1247.75万元,如果刨除3亿元的虚增收入,公司同样处于亏损状态。

      也就是说,通过虚增收入,莲花味精不仅顺利填平了亏损的大坑,并且顺利扭亏为盈。

      如果没有这两笔虚增收入,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两年亏损,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ST处理;连续三年亏损,则暂停上市”的规定,莲花味精在当时难逃“披星戴帽”的结局。

      “从本质上看,莲花味精的这种行为无异于保壳。实际上,莲花味精在面对味精行业产能过剩的形势下,一直在保壳。可以说,莲花味精虚增收入,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走上了一条非正常保壳的道路。”九鼎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保盈表示。

      证监会——50万元罚单+诚恳道歉

      既然违法,罚单必不可少。对于此次莲花味精的违法情况,证监会对莲花味精的罚款主要分三个方面。

      一方面,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一方面,对当事高管共处以45万元罚款。另外一方面则是,证监会要求莲花味精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道歉。

      针对证监会的处罚额度,投资者大呼“违法成本太低”。

      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中国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委员会常务理事”的网友发布评论称:“@证监会发布 我这也有50万,拜托让我违法一次好吗?”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样的处罚力度已然不小。

      郑州法律界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现在使用的证券法是在2006年通过的,从目前看,确实有必要进行修改。“如在对行政处罚罚款方面,现行法律规定的最大额度是60万元,对莲花味精罚款50万元,已经接近最大额度。不过这样的罚款对违规的上市公司无法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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