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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银监会   日期:2014-02-27
      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提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定性、定量要求,其中定量考核包括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以及最新引入的流动性覆盖率三项监管指标。《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此举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促进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对此,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也会间接促进银行业务结构的优化调整。  
           “去年6月和12月的两次阶段性钱荒,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反映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此次《办法》出台,对当前银行流动性风险有较强的针对性,也是监管完善与市场发展的一种博弈。”国际金融问题专家、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赵庆明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值得注意的是,新发布的《办法》引入了《巴塞尔协议》中流动性覆盖率这一新指标,同时对现行的流动性风险指标进行梳理,将其区分为合规性的监管指标和用于分析、评估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工具。  
           据了解,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与存贷比、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等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相比,流动性覆盖率更为全面和精细,帮助银行对各项业务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掌控。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按资产规模计算,我国目前有44家银行需考核上述指标。而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从2012年就开始上报相关数据,依据巴塞尔委员会此前版本的规定测算,截至2013年底,这些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都在60%以上,其中八成以上银行流动性覆盖率超过100%。而修订后的达标情况要在今年一季度才能掌握。  
           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的计量较为复杂,银行需要时间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完善,《办法》还对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与巴相一致的过渡期。《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此外,《办法》中另外一项备受关注的指标存贷比并未变动,新规规定,仍需达到75%的红线。赵庆明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75%的存贷比考核指标是具有合理性的。”事实上,国外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也是不会高于75%的。  
            对此,银监会负责人解释,“鉴于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办法》仍将存贷比纳入,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并与《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此外,导报记者注意到,相比以往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办法》覆盖了商业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并且有动态的压力状态指标。据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  
           接受导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去年两次钱荒与银行同业业务有很大关系,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存在超常规扩张现象,此次将其涵盖在监管范围内是有一定道理的。银监会出台的流动性新规对于我国银行业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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