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部控制 内控体系框架测试与内控缺陷流程梳理内控自评价内部审计
  • 行业实践 重点行业案例研究专项风险管理企业实践财务管理
  • 风险管理 理论前沿风险评估风险预警策略与方案
  • 关于我们 本网简介 本网专家视点 资料下载中心
  • 电话:010-68827610
    专家QQ:421183643在线咨询  查看更多>>
    • 姓名:
    • 电话:
    • 内容:
    内控体系框架[主板IPO首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要求]  >  内控体系框架  >  首页
    主板IPO首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要求
    证监会   日期:2015-02-27

    一、监管要求
      主板IPO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2012年5月23日发布)。
      主板IPO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前述上市公司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

    二、内部控制要求
    《意见》第二条规定:
      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发行人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财务部门岗位齐备,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工作,各关键岗位应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发行人应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
      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应主动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动态,对其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协调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对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职责进行尽职调查,并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发行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留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发行人财务部门应对上述记录进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保持一致。
      发行人应定期检查销售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销售客户的真实性,客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关注发行人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销售交易中存在的异常情况应保持职业敏感性。
      发行人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相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应要求发行人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整改。
      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基础薄弱且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保荐机构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此做详细记录,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记录在案;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并发表意见。

      汇韬科索企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www.gscoso.com)是国内知名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之一,咨询团队来自于国内知名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国际知名行业研究机构,服务于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等各类型企业,开展落地、合规的咨询服务和企业内部培训,具有丰富相关经验。欢迎与我们联系沟通,我们将免费提供专业、可行的咨询建议。
      风险导向内部控制网(www.china-rmic.com)由汇韬科索联合多家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学术团体共同发起创办,专注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本网主要为访问者提供线上、线下免费专业资料,内部控制体系与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自我评测,以及无偿专业诊断咨询建议。
    【联系方式】
    电话:010-68827610
    电子邮箱:gsc@gscoso.com
    咨询QQ:421183643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科技园3号楼8层

     

    
    网站首页|网站公告|联系我们|版权保护
    风险导向内部控制网 中国-北京 版权所有 电话: 010-68827610 传真: 010-68827610
    京ICP备00000000号